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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集团有限公司与龙口市水泥制管厂、龙口市升元建材有限公司、高可升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山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进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元龙,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山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进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元龙,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口水泥制管厂。

法定代表人:高可升,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欧立志,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口市升元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可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立志,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可升。

委托代理人:欧立志,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山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龙口市水泥制管厂、龙口市升元建材有限公司、高可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付少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