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87号 法定代表人:闵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贺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新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新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新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立初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