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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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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2015)横民一初字第767号 原告黄某甲。 被告谢某。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韦祖深担任记录。原告黄某甲与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横民一初字第767号

原告黄某甲。

被告谢某。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韦祖深担任记录。原告黄某甲与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黄某乙,现小孩已独立生活。婚后为了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原告于1993年至1997年在广东广州市打工,而被告在1994年至1997年在广东南海区打工,由于双方两地分居,原告曾发现被告在外有第三者,当时原告为了小孩能有个完整的家庭便给被告一个改过的机会。之后至2002年双方一直在家居住。2002年至今,原告因生活所逼再次到广东打工,双方亦从2003年起一直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开始,被告便离开原告家外出和其他异性同居。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和他人同居后曾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给付金钱,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经与被告协商离婚无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谢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已生育有一子,并在村中共同建有两层楼房1栋,被告还想继续与儿子一起生活,原告诉称被告在外有第三者不是事实,现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归纳原、被告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

原告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横县云表镇甲俭村委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证明被告在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

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内容有异议,所反映不是事实。

被告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供。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对横县云表镇某村委支书陆某某进行了询问,其表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确为其本人盖章出具,内容为仅听取原告的一面之词而未经调查核实。

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的出具人未经调查核实而仅凭原告的单方陈述就出具给原告,来源不合法,且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黄某乙,现小孩已独立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各自外出打工至1997年回家建房。2002年,原告独自外出打工,期间对被告不信任而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2003年,被告亦外出打工,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5年3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