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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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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4年年初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相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结婚前原告育有一女,被告育有一子。婚后原、被告共同在阳朔县福利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4年年初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相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结婚前原告育有一女,被告育有一子。婚后原、被告共同在阳朔县福利镇生活并生育一女(已殁),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般,因家庭生活琐事偶有争吵。2014年农历正月初,原、被告分开居住,各自生活,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认识不久便登记结婚,但双方结婚至今已逾十年,婚后二人共同搞好家庭生产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加强沟通交流,互相关心,互相体谅,在面对婚姻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或问题时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和态度,彼此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信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李某主张与被告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庆忠

代理审判员  赵维钰

人民陪审员  唐雪梅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江彩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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