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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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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有与潘建连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阳民初字第39号 原告李君有,农民。 委托代理人邓斌烈,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建连,农民。 第三人潘建荣,农民。 委托代理人覃景全,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文先,广西诚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阳民初字第39号

原告李君有,农民。

委托代理人邓斌烈,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建连,农民。

第三人潘建荣,农民。

委托代理人覃景全,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文先,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有与被告潘建连、第三人潘建荣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君有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君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君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1500元,由原告李君有负担。

审 判 长  何新丹

审 判 员  黎嘉诚

人民陪审员  黄仁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志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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