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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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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李先林、廖土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农户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额度申请表》,拟证明2013年1月31日,被告李先林、唐道开、钟振学、陈乾华向原告申请联保小额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农户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额度申请表》,拟证明2013年1月31日,被告李先林、唐道开、钟振学、陈乾华向原告申请联保小额贷款信用额度50000元。被告李先林、廖土凤向原告申请小额贷款50000元;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拟证明2013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李先林、廖土凤经协商签订了一份贷款金额为50000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拟证明2013年2月3日,被告李先林、唐道开、钟振学、陈乾华自愿成立联保小组,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50000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借据》,拟证明原告于2013年2月3日向被告李先林发放贷款50000元;5、《小额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催收函》,拟证明经原告催收,被告陈乾华没有依约履行债务;6、被告李先林、廖土凤、唐道开、黄春红、钟振学、黄凤珍、陈乾华、陆雪琴身份证,证拟明被告的身份情况;7、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收费发票、律师服务收费办法,拟证明被告陈乾华未还款,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446元。8、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李先林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其是还了两个人的钱的,是符合原告的合同要求的。其是2011年贷的款,2013年是转贷的。被告表示一直还钱的,并没有违约。不同意支付律师费用。但是对原告提出的欠款数额表示认可。

被告李先林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被告廖土凤、唐道开、黄春红、钟振学、黄凤珍、陈乾华、陆雪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开庭质证,被告李先林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