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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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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钟振学、黄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阳民初字第114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蟠桃路28号。 负责人乔波。 委托代理人廖国京。 委托代理人李思。 被告钟振学。 被告黄凤珍。 被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阳民初字第114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蟠桃路28号。

负责人乔波。

委托代理人廖国京。

委托代理人李思。

被告钟振学。

被告黄凤珍。

被告唐道开。

被告黄春红。

被告李先林。

被告廖土凤。

被告陈乾华。

被告陆雪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被告钟振学、黄凤珍、唐道开、黄春红、李先林、廖土凤、陈乾华、陆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自动履行了其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7元,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即24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世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江彩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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