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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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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韦忠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兴民二初字第604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代表人:王学武,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少波,广西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兴民二初字第604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代表人:王学武,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少波,广西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大华,广西佳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韦忠仁,现下落不明。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广西区分行)与被告韦忠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韦忠仁下落不明,本案于2014年6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交行广西区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杨少波、黄大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忠仁经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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