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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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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唐孝飞、陈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农户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额度申请表》,拟证明2012年6月7日,被告唐孝飞、陆华清、余小勇向原告递交了申请表,申请联保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农户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额度申请表》,拟证明2012年6月7日,被告唐孝飞、陆华清、余小勇向原告递交了申请表,申请联保小额贷款信用额度100000元,2013年4月23日被告唐孝飞、陈小霞向原告申请发放贷款100000元的事实;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拟证明2013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唐孝飞、陈小霞经协商签订了一份贷款金额为100000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拟证明2012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唐孝飞、陆华清、余小勇签订该协议书,被告陆华清、傅云珍、余小勇、曾玉自愿为被告唐孝飞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借据》,拟证明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向被告唐孝飞发放贷款100000元;5、《小额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催收函》,拟证明经原告催收,被告唐孝飞没有依约履行债务;6、被告唐孝飞、陈小霞、陆华清、傅云珍、余小勇、曾玉身份证,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7、委托代理合同,拟证明被告唐孝飞未还款,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8、律师收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9、律师服务收费办法,拟证明律师收费依据;10、还款流水详情表,拟证明被告的还本付息的事实,被告唐孝飞现在所欠银行的本息情况。

被告陆华清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尚欠原告的本金数额予以认可,现在没有收入,明年再还。

被告余小勇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是现在没有收入,希望原告给予宽限,以后慢慢还清。

被告陆华清、余小勇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被告唐孝飞、陈小霞、傅云珍、曾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开庭质证,被告陆华清、余小勇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可以当作本案证据使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