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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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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莫衡山、林世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阳民初字第103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蟠桃路28号。 负责人乔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廖国京,该支行业务检查员。 委托代理人李思,广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阳民初字第103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蟠桃路28号。

负责人乔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廖国京,该支行业务检查员。

委托代理人李思,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衡山。

被告林世荣。

被告黎记权。

被告李桂华。

被告陈亮。

被告陈秋梅。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阳朔县支行)与被告莫衡山、林世荣、黎记权、李桂华、陈亮、陈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世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廖国京、李思、被告黎记权、陈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衡山、林世荣、李桂华、陈秋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储蓄银行阳朔县支行诉称,2013年5月4日,被告莫衡山、黎记权、陈亮向原告申请农户联保小额贷款信用额度30000元。同日,被告莫衡山、林世荣共同向原告递交了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申请表》。2013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莫衡山、黎记权、陈亮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被告莫衡山、黎记权、陈亮自愿成立联保小组,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30000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2013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莫衡山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莫衡山提供小额贷款30000元,用于购买农药化肥,贷款期限为12个月,被告莫衡山在借款后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后2个月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15273.93元,如被告莫衡山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未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30000元给被告莫衡山。贷款到期后,被告莫衡山未能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7月17日止,被告莫衡山欠原告贷款本金29399.97元及利息2116.24元。原告为了实现债权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576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联保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莫衡山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已违约,原告有权收回借款本息。该借款属被告莫衡山、林世荣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莫衡山、林世荣共同偿还。被告黎记权、李桂华、陈亮、陈秋梅依约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莫衡山、林世荣共同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9399.97元及利息2116.24元(计至2014年7月17日,往后的利息顺延另计);被告莫衡山、林世荣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76元;被告黎记权、李桂华、陈亮、陈秋梅对被告莫衡山、林世荣的上述还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莫衡山、林世荣承担,被告黎记权、李桂华、陈亮、陈秋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