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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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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启林、李爱玲等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经审查,本院认为,2012年7月16日,两起诉人曾以横县六景镇卫生院违反诊治规程,造成陆雅莹死亡,应承担过错责任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横县六景镇卫生院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153928.61元。同年12月12日,本院判决驳回两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2年7月16日,两起诉人曾以横县六景镇卫生院违反诊治规程,造成陆雅莹死亡,应承担过错责任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横县六景镇卫生院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153928.61元。同年12月12日,本院判决驳回两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两起诉人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4月2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已生效。现两起诉人虽然以横县六景镇卫生院隐瞒、××患者家属侵害了两起诉人的知情权等为由,起诉请求横县六景镇卫生院以登报方式向两起诉人赔礼道歉,但该诉的实质争议焦点与前诉的主要争议焦点,即横县六景镇卫生院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应当是共通的。因此,尽管前、后两诉的诉讼请求不同,但前、后两诉除双方当事人相同之外;实体请求权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法律关系都是横县六景镇卫生院也是是否构成侵权也相同。因此,基于同一行为的损害结果,两起诉人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再次提起诉讼,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后诉的提起应视为重复诉讼,依法不能受理。经释明,两起诉人仍坚持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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