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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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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芸与梁万武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容民初字第1368号 原告梁芸,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梁双琪1984年12月21日生,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代远,退休干部。 被告梁万武,成年。 原告梁芸诉被告梁万武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容民初字第1368号

原告梁芸,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梁双琪1984年12月21日生,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代远,退休干部。

被告梁万武,成年。

原告梁芸诉被告梁万武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维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梁芸的委托代理人梁双琪、李代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万武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芸诉称:原告与被告同为容县容州镇厢南村利背二队的成员。2012年间,因政府征收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15平方米安置地,原告户母女二人应分得安置地30平方米。经过户主代表抽签,原告户抽到的安置地刚好与被告户抽到的安置地相邻。安置地落实后,被告找原告协商,要求原告将安置地转让给其一并建房。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转让价款为150000元。2013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支付现金依据》,约定被告分两期支付价款给原告,其中首付50000元,余下100000元在当年年底付清。但是,被告只于签订协议时支付了50000元,余下100000元至今仍没有未付给原告。原告经向被告追索无果,为此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建设用地转让价款100000元给原告。

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同为容县容州镇厢南村利背二队的成员。2012年间,因政府征收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15平方米安置地,原告户母女二人应分得安置地30平方米。经过户主代表抽签,原告户抽到的安置地刚好与被告户抽到的安置地相邻。安置地落实后,被告找原告协商,要求原告将安置地转让给其一并建房。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转让价款为150000元。2013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支付现金依据》,约定被告分两期支付价款给原告,其中首付50000元,余下100000元在当年年底付清。但是,被告只于签订协议时支付了50000元,余下100000元至今仍没有支付给原告。原告经向被告追索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户口簿、结婚证和《支付现金依据》等证据证实在,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建设用地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清价款构成了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付清价款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万武支付建设用地转让价款100000元给原告梁芸。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梁万武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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