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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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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林天杰、卢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兴民二初字第54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代表人:管卫东,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韦杰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兴民二初字第54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代表人:管卫东,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韦杰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色,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天杰。

被告:卢明红。

被告:梁正臣。

被告:邓桂碧。

被告:黄宗波。

被告:黄飞玲。

被告:黄喜先。

被告:许世桃。

被告:黄锦珍。

被告:黄喜玲。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南宁市分行)与被告林天杰、卢明红、梁正臣、邓桂碧、黄宗波、黄飞玲、黄喜先、许世桃、黄锦珍、黄喜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邮储银行南宁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韦杰文、兰色,被告黄宗波、黄喜先、黄锦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天杰、卢明红、黄飞玲经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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