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韦金龙与韦思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阳民初字第380号 原告韦金龙,农民。 委托代理人覃勋,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思全,农民。 原告韦金龙与被告韦思全排除妨碍纠纷,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阳民初字第380号

原告韦金龙,农民。

委托代理人覃勋,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思全,农民。

原告韦金龙与被告韦思全排除妨碍纠纷,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德强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金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勋,被告韦思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金龙诉称,2015年3月9日下午,被告将原告房屋前转向村道的水泥路(2013年6月修建,宽度2.3米,与村主道连通)堵塞,用钢筋混凝土倒起60公分高,完全将水泥路堵死。导致原告无法通行,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现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通道上的障碍物,恢复通道原状。

原告为其诉请提供了以下证据:1、现场照片5张,拟证明被告堵路的现场情况:2、普益乡上观村委证明,拟证明诉争道路是政府财政补贴所建,不是被告所修的水泥路;3、苏世现的证明,拟证明诉争道路硬化时占用了苏世现的地,苏世现没有要求任何补偿;4、原告的行驶证,拟证明原告的面包车因为被告堵路无法开出来,原告的车检到期后也无法按期年检,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生活;5、视频资料,拟证明被告当天堵路的现场情况。

被告韦思全辩称,诉争道路上面有四户人家,原来这地方是没有道路的,是被告和苏世现的土地。在2013年修建了这条水泥路之后,原告就把原来的老路堵塞。导致其他几户人无路可通行,所以我就在2015年的3月9日将诉争通道堵塞不给原告通行。被告为其辩解提供了以下证据:1、韦治杰的证明,拟证明诉争通道修路用了被告的土地,是被告从韦治杰那里买的地;2、照片4张,拟证明原告先堵村民莫光福的车子和韦华珍的出路。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和5没有异议,被告承认将诉争道路堵塞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有异议,当时修这条水泥路时用了被告的土地确没有任何人找被告谈过,并没有征求过被告的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有异议,苏世现的证明是虚假的,根本没有他说的八尺五,最多就是1.9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有异议,原告在被告堵路时故意不把自己的车开出来。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该证据不能完全证明被告主张,应有相应的证据如土地证来证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韦金龙与被告都是阳朔县普益乡上观村村民。本案双方诉争道路是在2013年6月普益乡上观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程所建,该道路与村道相通。诉争道路位于原告房屋前方,原告与其他三户人主要通过该通道出人。2015年3月9日下午被告要求原告将原来通行老路上的障碍物搬开,不要影响其他户人的通行。原告不同意协商,为此,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就将原告房屋前转向村道的水泥路即本案诉争通道用钢筋水泥倒墙,将诉争通道完全堵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又自行拆除了部分障碍物让人通行。经过本院现场勘查,该道路路面宽2.5m,目前在诉争通道上尚有长1.1m、宽4.7m、高30cm、56cm、95cm不等的钢筋水泥墙体未拆除。此事经当地政府部门多次调解未果,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通道上的障碍物,恢复通道原状。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