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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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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兴灵与陈立宏、黄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万民初字第563号 原告高兴灵。 委托代理人甘堃,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洁,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立宏。 被告黄玉秀。 被告陈立富。 被告何水英。 被告陈坚训。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万民初字第563号

原告高兴灵。

委托代理人甘堃,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洁,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立宏。

被告黄玉秀。

被告陈立富。

被告何水英。

被告陈坚训。

原告高兴灵诉被告陈立宏、黄玉秀、陈立富、何水英、陈坚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收到原告诉状后,于2015年1月7日就本案级别管辖等指定管辖事宜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请示报告,当月22日该院答复后,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本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兴灵及其委托代理人甘堃、柳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立宏、黄玉秀、何水英、陈坚训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以及被告陈立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初,被告以在梧州成立公司、购买土地等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至2012年3月底,原告向被告陈立宏出借款合计1401.5万元。之后,上述被告承诺于2013年1月20日前还清本息3456万元,但没有按时还款。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五被告立即偿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401.5万元及相应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自2013年1月21日起计至还清全部借款时止);二、五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303150元;三、五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律师费用互负连带偿还责任;四、由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借款人陈立宏、黄玉秀、陈立富、何水英应偿还借款1447.5万元及其利息(以还款计划书约定的还款期限2012年12月31日逾期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二、担保人被告陈坚训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由被告陈立宏、黄玉秀、陈立富、何水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坚训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主张作如下举证:

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借条十一张;3.借款合同一份;4.银行付款凭证十九张;5.还款计划书。

上列五被告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开庭审查原告的举证,结合庭前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举证制作的询问笔录,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基于五被告既不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的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综合本案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