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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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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德、张金芳与刘志平、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221号 原告陈发德。 原告张金芳。 上列原告之委托代理人丁章仕。 上列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杨维彬。 被告刘志平。 被告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贺兰县银川德胜园区汽车大世界15-2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221号

原告陈发德。

原告张金芳。

上列原告之委托代理人丁章仕。

上列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杨维彬。

被告刘志平。

被告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贺兰县银川德胜园区汽车大世界15-2房。

法定代表人邱园智,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住所地银川市清河北街49号。

原告陈发德、张金芳与被告刘志平、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发德、张金芳之委托代理人丁章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志平、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发德、张金芳诉称,2015年3月6日19时29分许,陈岗驾驶川M×××××号小型轿车,由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方向驶往书台路方向,当车行至大千路宰山村村公所外路口时,与二原告之子陈元驾驶的由四海公司方向驶出左转驶往娇子大道方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又撞上刘志平停驶在道路右侧宁A×××××号重型半牵引车,造成陈元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陈岗承担同等责任,陈元承担同等责任,刘志平不承担责任。现川M×××××号车驾驶员陈岗、车主张珍及所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该协议扣除了无责方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无责赔付数额。原告起诉要求承担无责赔付责任的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其亲属死亡的损失12200元。

被告刘志平、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未出庭答辩应诉。

原告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陈发德、张金芳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宰山嘴社区居委会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方的主体资格。

2、刘志平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刘志平的基本情况,刘志平所驾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内。

3、尸检报告复印件、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证明书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票据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方的亲属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4、赔偿协议复印件。拟证明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陈岗及陈岗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在2015年4月14日通过协商,除刘志平一方的无责赔付数额外,另外再赔偿原告方342597.26元,其中车损数额为800元。

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