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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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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明成与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镇建设东路3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964号 原告赖明成, 被告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镇建设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谢良中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明成与被告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964号

原告赖明成,

被告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镇建设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谢良中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明成与被告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明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明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明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赖明成负担。

审判员  罗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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