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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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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芳与杨萍、杨德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2014年9月10日14时50分许,杨萍驾驶川M×××××号小型轿车,由雁江区城区驶往禾邦产业园区,当车行驶至雁江区文明寺朝阳花园外右转弯时,因观察不周与同向张春林驾驶并搭乘谭志芳、王素芳的川M×××××号普通二

2014年9月10日14时50分许,杨萍驾驶川M×××××号小型轿车,由雁江区城区驶往禾邦产业园区,当车行驶至雁江区文明寺朝阳花园外右转弯时,因观察不周与同向张春林驾驶并搭乘谭志芳、王素芳的川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张春林、谭志芳、王素芳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素芳被送往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10月6日出院,诊断为:1、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用去住院医疗费12900.18元,门诊费1352.35元。被告杨萍已经支付了医疗费(含门诊费在内)13652.35元。2014年12月31日,资阳求真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申请的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作出了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载明“被鉴定人王素芳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其伤残等级为X(十)级。”用去鉴定费700元,2014年9月20日,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萍承担全部责任,谭志芳、王素芳、张春林无责任。

2015年5月28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合计6万余元(被告杨萍已经支付的门诊费除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同意保险公司按照22%的比例扣除自费药,原告自愿负担30%的自费药。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即被告杨萍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素芳没有责任。被告杨德贵虽然为事故车辆所有人,但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被告杨萍临时借用,被告杨德贵出借车辆行为没有任何过错,故被告杨德贵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车辆使用人杨萍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因伤住院治疗26天,其请求赔偿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受诉地法院的经济状况,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算标准酌定为35元/天,护理费计算标准酌定为60元/天,交通费酌定为300元。当事人双方对原告申请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本院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确认为十级,鉴定费700元,为查明案情所需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当计算在本案的损失范围之列。由于原告为农村居民,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长期居住、生活在城镇,故其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目前受诉法院的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双方在庭审中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萍垫付的门诊费原告虽然未主张,但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本案一并处理。复印费42元为原告的本次诉讼成本,不应当计算在本案损失范围之列,其请求赔偿,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对本案的损失数额确认为36567.93元。其中:住院医疗费12900.18元;门诊费1352.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5元/天×26天=910元;护理费60元/天×26天=1560元;伤残赔偿金8803元/年×18年×10%=1584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300元。由于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已经赔付给本次事故的另一伤者谭志芳,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交强险医疗费损失赔偿责任;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护理费1560元+伤残赔偿金15845.4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300元=21405.40元。医疗费用损失部分:住院医疗费12900.18元+门诊费1352.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910元-自费药3135.56元(住院医疗费12900.18元+门诊费1352.35元)×22%=12026.97元,根据本次事故的过错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中替代被告杨萍赔偿原告12026.97元。综上,保险公司合计赔偿原告:21405.40元+12026.97元=33432.37元。保险公司扣除的自费药3135.56元,根据本次事故责任及双方达成的协议由被告杨萍赔偿原告3135.56元×70%=2194.89元。被告杨萍已经支付的费用予以折抵,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素芳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3432.37元;

二、被告杨萍赔偿原告王素芳损失(自费药)2194.89元,品迭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13652.35元,原告王素芳应当退还被告杨萍11457.46元;

三、驳回原告王素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