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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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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道彬与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王治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538号 原告王道彬。 委托代理人杨再国,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马家巷。 法定代表人彭德安,总经理。 被告王治安。 本院在审理原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538号

原告王道彬。

委托代理人杨再国,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马家巷。

法定代表人彭德安,总经理。

被告王治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彬与被告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王治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道彬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道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道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4元,由原告王道彬负担。

审判员  刘东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邓 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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