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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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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与刘洋、刘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877号 原告李波。 委托代理人张国钦,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洋。 被告刘伟。 被告吴安华。 被告蒲亚杰。 被告付金元。 被告董某。 法定代理人莫光祥。(系董某的叔叔,法定监护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877号

原告李波。

委托代理人张国钦,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洋。

被告刘伟。

被告吴安华。

被告蒲亚杰。

被告付金元。

被告董某。

法定代理人莫光祥。(系董某的叔叔,法定监护人)。

被告莫光祥。(系董某的叔叔,法定监护人)。

被告李伟。

被告罗玉候。

被告秦兆星。

被告丁浩。

被告曾波。

被告李周建。

被告杨胡元。

原告李波诉被告刘洋、刘伟、吴安华、蒲亚杰、付金元、董某、莫光祥、李伟、罗玉候、秦兆星、丁浩、曾波、李周建和杨胡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波诉称,2014年4月2日下午,董某与刘洋因耍女朋友的事情心中不服,董某打通刘洋的电话后,该二人在电话中争吵且相互谩骂,后该二人在电话中约好到资阳市雁江区城南大道斗殴。

刘洋挂断董某的电话后,遂在资阳市雁江区乾讯网吧内口头邀约了“周眼镜”(在逃)、陈科(在逃)、刘伟,并打电话邀约了杨开头(又名杨鹏,在逃)、吴安华;吴安华又打电话邀约了蒲亚杰;蒲亚杰又邀约了张超(在逃),并与张超一起去借了砍刀放在其驾驶的比亚迪轿车内带去现场。后刘伟驾驶一辆白色起亚K2轿车搭乘刘洋、“周眼镜”、陈科一起去接到吴安华后,又到雁江区凤岭路与蒲亚杰及张超驾乘的一辆车牌号为川M×××××的黑色比亚迪轿车、杨开头及其女友驾乘的一辆车牌号为川M×××××的香槟色荣威轿车汇合。吴安华又在蒲亚杰驾驶的比亚迪轿车内打电话邀约了朱派军(在逃),蒲亚杰驾车在雁江区春天半岛小区附近将朱派军接到后,该三辆轿车一起赶赴资阳市雁江区城南大道。

刘洋一方的人赶到资阳市雁江区城南大道并在等待董某一方的人前来的过程中,刘伟驾驶该辆白色起亚K2轿车搭乘杨开头的女朋友离开现场且当天再也未返回城南大道。夏辉(在逃)在与蒲亚杰通电话时,蒲亚杰将现场情况告诉了夏辉,夏辉乘坐出租车赶到现场。后杨开头驾驶的川M×××××香槟色荣威轿车内乘坐了杨开头、陈科、“周眼镜”、刘洋,蒲亚杰驾驶的川M×××××黑色比亚迪轿车内乘坐了蒲亚杰、张超、朱派军、吴安华、夏辉,该车辆停于城南大道东侧靠北人行道处时,刘洋等人将所带砍刀分配给该两辆轿车内的驾乘人员。

董某挂断刘洋的电话后,遂在李伟家中口头邀约了罗玉候、李伟、秦兆星、李波,又邀约了随后赶来的“虎娃”(在逃),并打电话邀约了李周建、曾仪(在逃);李周建又口头邀约了丁浩、李刚(绰号二娃,在逃),并打电话邀约了杨胡元、曾波。后董某在李伟家中拿出五把砍刀,并与罗玉候、李伟、秦兆星、李波、“虎娃”一起到资阳市雁江区莲花路一段与李周建、杨胡元、丁浩、李刚、曾波汇合。杨胡元等人在雁江区莲花路旁的李周建住处内用蛇皮口袋装了七、八把砍刀带下楼。后李刚电话联系到两辆“野的”轿车将该十一人及从两处带来的砍刀朝资阳市雁江区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方向运送,途中在新汽车总站附近将曾仪接到一并赶到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大门外。当时19时30分许,董某一方的人到了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大门外后,遂将所带砍刀进行分配;董某遂与刘洋取得电话联系,了解刘洋身在何处。后董某误以为晋智林停于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大门外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川M×××××面包车系刘洋一方的人员开来,董某遂与李周建、杨胡元持砍刀紧随其后追砍该辆面包车,罗玉候、李伟、秦兆星等人也持砍刀紧随其后追砍该辆面包车,晋智林遂驾驶其面包车原地掉头离开。在晋智林驾车离开时,董某、李周建、杨胡元持砍刀将该辆车牌号为川M×××××的面包车车身几处砍伤。此时董某发现误将晋智林认成是刘洋后,遂与其他人一起停止了对该面包车的追砍,并与其他人一起朝城南大道东侧返回。此时刘洋一方的人员已在其驾乘的车内发现董某一方的持刀人员。蒲亚杰遂驾驶该辆车牌号为川M×××××的黑色比亚迪轿车朝董某一方持刀的人群开去,并将李波撞倒,后又驾驶该车对李波的身体进行碾压,致李波身体多处受伤。后蒲亚杰驾车逃离现场,杨开头也驾驶车牌号为川M×××××的香槟色荣威轿车离开现场。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