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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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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雁江民初字第02882号 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杨维彬。 被告刘某。 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雁江民初字第02882号

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杨维彬。

被告刘某。

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龙 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才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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