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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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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晓玲诉被告杨小兵、合肥云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泾民一初字第00336号 原告:张晓玲,女。 委托代理人:吴梦勤,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师。 被告:杨小兵,男。 被告:合肥云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维友,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晓玲诉被告杨小兵、合肥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泾民一初字第00336号

原告:张晓玲,女。

委托代理人:吴梦勤,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师。

被告:杨小兵,男。

被告:合肥云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维友,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晓玲诉被告杨小兵、合肥云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云强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玲的委托代理人吴梦勤,被告杨小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维友经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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