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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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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芬与刘永福、窦连帅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坊交初字第404-2号 原告李瑞芬,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高鹏,潍坊奎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永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宫世华,潍坊奎文雅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窦连帅,潍坊市运管处员工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坊交初字第404-2号

原告李瑞芬,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高鹏,潍坊奎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永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宫世华,潍坊奎文雅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窦连帅,潍坊市运管处员工。

被告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海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郑忠莆,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连帅。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开发区北海路2555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忠,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坤正,山东海润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作出的(2012)坊交初字第40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刘永福所有的京E×××××号牌中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郝 琳

人民陪审员 王庆舫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琼予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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