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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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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堂与李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委托代理人朱红伟,居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成娜,律师。 原告李忠堂与被告李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

委托代理人朱红伟,居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成娜,律师。

原告李忠堂与被告李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忠堂的委托代理人马世民、被告李晨的委托代理人朱红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成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忠堂诉称,2012年7月30日18时20分许,第一被告驾驶车牌号为鲁L×××××的小型轿车,沿坊子长宁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调头时,与沿长宁街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驾驶的二轮电瓶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4721.6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晨辩称,事故发生属实。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诉讼费等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3日18时20分,李晨驾驶车牌号为鲁L×××××的小型客车,沿坊子长宁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调头时,与一辆沿长宁街由西向东行驶的李忠堂驾驶的二轮电瓶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李忠堂受伤。本次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认定,李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忠堂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一),庭审过程中,原告李忠堂提供了潍坊渤海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1、被鉴定人李忠堂之伤不构成伤残等级。2、误工时间150日。3、护理期限为90天1人护理。4、后续治疗费为人民币陆佰元。5、营养费为人民币壹仟贰佰元。6、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及人数不予评定。被告保险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

另查明(二),原告李忠堂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27815.15元,误工费10198.5元[(1954元+2121元+2044元)/3/30天*150天],护理费9300元(由原告之子李海涛护理,3100元/月/30天*90天),后续治疗费600元,营养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60元(住院62天*30元/天),司法鉴定费2400元,车损498元,价格认证费50元,交通费800元。

另查明(三),事故所涉车辆鲁L×××××号机动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8月10日0时起至2012年8月9日24时止,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