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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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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大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法民保字第00391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7号。 负责人屈蓉,行长。 被申请人王大芬,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人中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法民保字第00391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7号。

负责人屈蓉,行长。

被申请人王大芬,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与王大芬因信用卡产生纠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大芬价值3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王大芬价值33万元的财产。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已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世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梦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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