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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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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王祖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562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48号创业广场B座705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毅,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瑞,该公司员工。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562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48号创业广场B座705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毅,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瑞,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祖琪。

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王祖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91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995.5元。

审 判 长  雷翕萍

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

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丹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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