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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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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4728号 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振海,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屈硕,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4728号

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振海,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屈硕,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元平

人民陪审员  崔宝生

人民陪审员  李连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彩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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