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姚红发与承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91号 原告:姚红发,公司职员。 被告:承龙云,务工。 原告姚红发诉被告承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强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91号

原告:姚红发,公司职员。

被告:承龙云,务工。

原告姚红发诉被告承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强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红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承龙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红发诉称:原、被告原来均在芜湖市三山区东汇公司上班,2013年1月21日被告称自己钱包被偷,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承诺下个月发工资就还钱,可是还没到发工资的时候被告就辞职了,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说还钱,之后便联系不上被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3200元(月息按2分主张32个月),合计8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姚红发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2、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借条写明利息是月息三分,从1月21日起计息。

被告承龙云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承龙云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日借到姚红发人民币五千元整,月息三分,计息从1月21日起。借款人承龙云,落款日期2013年1月21日。借条备注了被告的住址和身份证号码,未约定还款期限。该笔借款为现金交付。本金和利息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承龙云出具给原告姚红发的借条为证,双方在借条上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此债务被告承龙云理应及时归还。关于利息部分,原告起诉要求按月息2%计算,自2013年1月21日起计算32个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视被告履行情况。综上所述,为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承龙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姚红发借款5000元及利息3200元(若被告于2015年9月21日及之后给付,利息款为3200元,若被告于2015年9月21日之前给付,按月息2%计算,应扣除相应天数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龙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强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范沁

附: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