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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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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宝坤与王德存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654号 原告辛某坤,男,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王某存,男,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张某芹,女,汉族,住平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坤与被告王某存、张秀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辛某坤经传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654号

原告辛某坤,男,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王某存,男,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张某芹,女,汉族,住平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坤与被告王某存、张秀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辛某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辛某坤负担。

审 判 长  朱 斌

审 判 员  安自强

人民陪审员  张士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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