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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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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成龙与魏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420号 原告许成龙,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魏忠,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固始县。 原告许成龙诉被告魏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420号

原告许成龙,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魏忠,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固始县。

原告许成龙诉被告魏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成龙撤回对被告魏忠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光映

审 判 员  喻国俊

人民陪审员  张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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