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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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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少粉等与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京通危普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716号 原告谢少粉,女,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李高氏,女,192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曹县。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慧,山东惠鲁律师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716号

原告谢少粉,女,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李高氏,女,192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曹县。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慧,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永利,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代理人刘国成,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汶上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邓坦克,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树敏,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沧州市。

原告谢少粉、李高氏与被告田永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国慧,被告田永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成,被告中联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树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少粉、李高氏共同诉称,二原告系婆媳关系。2015年1月30日2时00分许,孟银山驾驶鲁R61W89号货车,沿济广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54公里+700米处时,与续文华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京通危普运输队的冀JF7351、冀JHQ97挂号货车碰撞,造成原告亲属李洪银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续文华、孟银山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洪银不承担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无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844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903.75元、丧葬费23193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其中由被告中联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田永利和中联财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50%,合计38426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永利辩称,我在被告中联财险公司处分别购买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险100万元,本案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中联财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2时许,孟银山驾驶鲁R61W89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济广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54公里+700米处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续文华驾驶的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车厢后部未按规定粘贴符合技术条件的反光标志的冀JF7351、冀JHQ97挂号解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碰撞,造成鲁R61W89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乘坐人李洪银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鲁R61W89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针对本次事故,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济(高速)公交认字(2015)第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续文华、孟银山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洪银不承担事故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