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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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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其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85号 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罗军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茂卿,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兴兴,山东德衡(济南)律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85号

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罗军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茂卿,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兴兴,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其新,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洁物业公司”)与被告王其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胜洁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茂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其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胜洁物业公司诉称,原告胜洁物业公司系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王其新是该小区C4号楼2单元802室的业主。依照原告与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被告王其新应当按照1.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原告胜洁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按照0.5469元/度的标准交纳电费。但被告王其新并未依约交纳,至2012年11月,被告王其新拖欠物业服务费、电费累计1001.76元。经原告胜洁物业公司催要,被告王其新仍未交纳。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胜洁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1、补交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436.81元(自2012年10月至2012年11月)和电费564.95元(用电共计1033度),共计1001.76元;2、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用。

被告王其新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胜洁物业公司系具有从事物业管理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9月5日,原告胜洁物业公司与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业主委员会签订《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胜洁物业公司为黄金时代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及代收代缴住户水、电、暖费等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三年,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原告胜洁物业公司按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标准为多层及小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1元(带电梯)。合同签订后,原告胜洁物业公司开始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及代收代缴业主电费的服务。2012年11月30日撤出该小区。被告王其新系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小区C4号楼2单元802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98.55平方米。由于被告王其新未交纳2012年10月至2012年11月两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36.81元和电费564.95元,共计1001.76元。原告胜洁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胜洁物业公司提交的《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收款收据》、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济南供电公司出具的发票、电表度数台账一宗以及当事人的法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