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山东奥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新乡华星药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商字第415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2号楼二层B215室。 法定代表人郭安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商字第415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2号楼二层B215室。

法定代表人郭安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新乡华星药厂,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史世会,厂长。

委托代理人程秀波,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玉学,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该药厂工作人员,住河南省新乡县。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奥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新乡华星药厂(以下简称:河南华星药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奥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强,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华星药厂的委托代理人程秀波、马玉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奥诺公司诉称,2011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年产5万吨赖氨酸成套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65%赖氨酸喷雾造粒流化床干燥/冷却系统,总价款为1288万元,合同签订后需方付合同总款65%为定金,设备安装、调试、投产验收合格后,正常运行一个月付合同总款25%,余10%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常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15日内付清。另双方约定,如需方不按期付款按合同总款每天5‰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全面地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人民币3499640元。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屡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9964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0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河南华星药厂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1年10月28日签订年产5万吨赖氨酸干燥/冷却设备(系统),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应在2012年4月7日之前将设备安装、调试投产运行,交付使用;设备交付给答辩人以双方共同在最终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准。但是,被答辩人在设备调试过程中由于发现许多问题且没有结局,且被答辩人在其他方面也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故至今未对设备进行验收。根据合同第八条“设备安装、调试、投产验收合格后,正常运行一个月付合同总价款的25%……”的约定,被答辩人在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无权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在合同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虽然答辩人为了督促被答辩人早日履行合同作出了一些让步,但被答辩人至今仍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为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设备款的请求因付款条件未成就而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