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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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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荔伟与田延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姚荔伟,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于萌,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中明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 被告田延国,男,1964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姚荔伟,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于萌,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中明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

被告田延国,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济南市。

原告姚荔伟与被告田延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荔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荔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荔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7元,减半收取983.5元,由原告姚荔伟负担。

审 判 长  王 卉

人民陪审员  高云勇

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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