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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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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富明与陕西合众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248号 原告赵富明。 被告陕西合众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雁南一路万众广场1幢1单元2层10202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富明与被告陕西合众地产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248号

原告赵富明。

被告陕西合众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雁南一路万众广场1幢1单元2层10202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富明与被告陕西合众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富明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富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后26.5元由原告赵富明承担。

审 判 长 杨 冉

代理审判员 秦 冰

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超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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