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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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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甲与车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571号 原告:车某甲。 被告:车某乙。 原告车某甲与被告车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亲兄弟,两人于1999年就兄弟之间房屋财产分割达成共识,原告支付给被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571号

原告:车某甲。

被告:车某乙。

原告车某甲与被告车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亲兄弟,两人于1999年就兄弟之间房屋财产分割达成共识,原告支付给被告折价款3300元后,原老屋一切事情均由车某甲、车满仓处理,和被告无任何关系,随后通过原被告努力,被告分得一院宅基地并建好房屋,但2008年原告在老宅子建房时即遭到被告多次阻拦,原告至今无法在自己宅基地上修建房屋,被告行为明显违背协议约定,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故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车某乙排除妨碍,不得妨碍原告车某甲在自己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及经营。

经审查,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原告名下有一院祖遗宅基地,原、被告曾就宅基地归属进行私下协商并签订协议,2008年2月26日原告取得宅基地使用证。原告称其在自家院子建房时遭到被告多次阻拦,造成巨大损失,故要求被告排除妨碍,不得阻拦原告在自有宅基地建房。庭审中查明,原、被告共兄弟姐妹六人,原、被告现争议宅基地系祖遗宅基地,现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兄妹六人因宅基地权属及地上房屋存有争议,本院已经受理该继承纠纷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原告要求排除妨碍必须合法取得物权或者使用权,现因继承案件并未审理终结,原告直接起诉要求被告排除妨碍缺乏法律依据。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车某甲之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在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娆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刘平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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