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杨朝银等与张春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717-2号 原告:杨朝银。 原告:杨传兵。 被告:张春雷。 被告:翟秀华。 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71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张春雷、翟秀华所有的位于梁山县盛世华城1号楼3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717-2号

原告:杨朝银。

原告:杨传兵。

被告:张春雷。

被告:翟秀华。

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71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张春雷、翟秀华所有的位于梁山县盛世华城1号楼3单元10层1002室楼房一套。现因本案判决驳回原告杨朝银、杨传兵的诉讼请求,且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春雷、翟秀华申请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张春雷、翟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告张春雷、翟秀华所有的位于梁山县盛世华城1号楼3单元10层1002室楼房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杨朝银、杨传兵提供担保的杨朝银所有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杨传兵所有的鲁H×××××号重型仓栅式挂车一辆、案外人胡留国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  丰思国

审判员  宋文喜

审判员  冯冬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务豪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