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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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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斌与西安易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992号 原告麻斌。 委托代理人李健,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易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麻斌与被告西安易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992号

原告麻斌。

委托代理人李健,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易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麻斌与被告西安易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麻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健、被告易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明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屋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麻斌诉称,2013年8月1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银行存房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XXX号3号楼1单元XXXXX号房出租给乙方用于居住。合同约定月租金为2100元,租金按季支付。合同约定“乙方不支付或者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乙方违约,应按月租金的5倍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但乙方在支付一部分租金后,一直未支付2014年第四季度的房租。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银行存房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4700元及违约金10500元。

被告易屋公司辩称,1、原、被告合同已经解除。2、因双方合同尚未到期,原告要求被告提前腾房,按照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的违约金,被告要求反诉,反诉请求要求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10500元;3、被告仅拖欠原告租金8400元,待原告赔偿被告违约金后被告支付原告8400元租金。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麻雪莉代麻斌(甲方)与易屋公司(乙方)签订房屋银行存房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XXX号天3号楼1单元XXXXX号房屋用于居住,租赁期限为2013年8月14日至2016年8月13日,租金为2100元/月,租金支付日期及金额:2013年8月14日3150元,2013年11月14日6300元,2014年2月14日6300元,2014年5月14日6300元,2014年8月14日4200元,2014年11月14日6300元,2015年2月14日6300元,2015年5月14日6300元,2015年8月14日4200元,2015年11月14日6300元,2016年2月14日6300元,2016年5月14日6300元。合同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不支付或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合同还约定,甲乙双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5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涉案房屋,被告五次向原告支付了2013年8月14日至2015年2月13日的房屋租金,之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纳房租。2015年6月13日,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并办理交接手续。

上述事实,有房屋银行存房合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交接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