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6551号 原告:西安乐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南五路1868号影视演艺大厦第1幢1单元24层12403、12404号。 法定代理人:丁祖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琛,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宇,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保利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沣东新城三桥新街139号5层532室。 法定代表人:罗北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乐居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保利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乐居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乐居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乐居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8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乐居广告有限公司负担2054元。 代理审判员 王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嫒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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