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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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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合(刘长河)与林州市临淇农村信用合作社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临民初字第137号 原告刘长合(刘长河),男,1943年6月1日生。 被告林州市临淇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清理,该社主任。住址:林州市临淇镇崔庄村。 原告刘长合(刘长河)诉被告林州市临淇农村信用合作社请

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临民初字第137号

原告刘长合(刘长河),男,1943年6月1日生。

被告林州市临淇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清理,该社主任。住址:林州市临淇镇崔庄村。

原告刘长合(刘长河)诉被告林州市临淇农村信用合作社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诉讼目的已达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长合(刘长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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