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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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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宏与三亚正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某明承缆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城民二初字第541号 原告:刘某宏,男,汉族。 被告:三亚正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润楠,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某明,具体情况不详。 原告刘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城民二初字第541号

原告:刘某宏,男,汉族。

被告:三亚正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润楠,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某明,具体情况不详。

原告刘某宏诉被告三亚正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文公司),第三人许某明承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4年9月4日,本案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后,经审查认为许某明与本案的结果有利害关系,决定追加许某明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许某明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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