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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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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424号 原告古某某,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现住济阳县 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古某某向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424号

原告古某某,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现住济阳县

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古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古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古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古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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