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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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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怀雷与徐希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杨怀雷,男,1988年7月1日出生,回族,住济阳县,公民 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李春辉,该公司经理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杨怀雷,男,1988年7月1日出生,回族,住济阳县,公民

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李春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慧慧,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怀雷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怀雷以徐希明、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徐希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怀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慧慧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因案情需要,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怀雷诉称,2014年10月11日16时,徐希明驾车沿新元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正安路口后左转时,与对向行驶的杨怀雷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杨怀雷受伤,两车各有损坏。经济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希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怀雷无责任,事故发生给原告杨怀雷造成巨大损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赔偿原告医疗费109248.57元、误工费30761元、住院护理费18640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残疾赔偿金81821.6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3000元、检查费8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在我公司投保属实,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非医保用药进行理赔。本次事故还有其他伤者,请求给其他伤者预留份额。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16时30分,徐希明驾车沿新元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元大街与正安路口处时,与对向行驶的杨怀雷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杨怀雷受伤,两车损坏。经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希明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怀雷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怀雷被送往山东省省立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骨盆骨折、双侧髋臼粉碎性骨折、左侧骶髂关节分离、L3-5左侧横突骨折、L4/5椎间盘突出症、左7、9、10肋骨骨折、腹、盆腔积液、8、左肾、脾挫伤、9、骶丛神经损伤。原告住院治疗19天,支出医疗费109248.57元。徐希明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时,上述车辆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杨怀雷主张的后续治疗费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无异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