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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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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张某土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城民二初字第342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六路北侧深业泰然红松大厦A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梅,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城民二初字第342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六路北侧深业泰然红松大厦A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梅,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土,男,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号。

委托代理人徐某,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英,女,住湖南省邵阳县九公桥镇*号。

被告张某,基本情况不详。

反诉被告魏某顺,男,住三亚市迎宾路。

委托代理人王某梅,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张某土(反诉原告),被告郭某英、张某,反诉被告魏某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4年8月8日,被告张某土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被告张某下落不明,本院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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