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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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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凯与郭本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商初字第1455-1号 原告:杨文凯。 被告:郭本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凯诉被告郭本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凯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本民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商初字第1455-1号

原告:杨文凯。

被告:郭本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凯诉被告郭本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凯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本民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陈清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唐华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郭本民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杨文凯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陈清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洪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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