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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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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现海与李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民初字第131号 原告:孟现海,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刘振信,男,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兆辉,男,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娜,女,1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民初字第131号

原告:孟现海,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刘振信,男,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兆辉,男,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娜,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路79号。

负责人:刁亮然。

委托代理人:冯鸣,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孟现海与被告李娜、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兆辉到庭,被告李娜到庭,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冯鸣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2月28日16时,原告骑着摩托车行驶至夏津县东外环代庄西时,与被告驾驶的鲁P1569M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6000余元。后经夏津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车辆在渤海保心安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头面部、眼部、胸部多处受伤,留有残疾,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外按40%的比例由第一被告和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要求共计赔偿106505.90元。

被告李娜辩称:对交通事故经过及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我所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20万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依法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没有报案,请法庭审核后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16时,原告骑摩托车行驶至夏津县东外环代庄西时,与被告驾驶的鲁P1569M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花医疗费86890元。后经夏津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车辆在渤海保心安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发后原告入住夏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花费500元,当天转院去济南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39天,花费医疗费86397元,治疗中,被告称为被告垫付医疗费4000元,但没有举证,原告认可3500元。2015年6月24日,经德州德弘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1、①被鉴定人孟现海全身多处车祸外伤,构成交通事故X级伤残。②遗留左眼上睑畸形,构成交通事故X级伤残。2、孟现海左眼上睑畸形需整形术,费用10000元人民币。3、孟现海以上损伤的误工时间150日,营养期限60日,护理期限60日,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出院后需一人护理。

为证明以上事实及主张,原告举证如下:

一、(2015)第02281号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及被告鲁P15169号事故车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在交强险限额外承担30%的赔偿比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