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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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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太和诉张瑞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商初字第315号 原告胡太和,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张瑞,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现住庆云县。 被告山东奔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路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商初字第315号

原告胡太和,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张瑞,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现住庆云县。

被告山东奔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路111号。

原告胡太和与被告张瑞、山东奔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立案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一直在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调解意见,导致继续审理本案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简易程序内无法审结,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海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雪颖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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