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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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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1081号 原告袁某某,女,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商某某,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诉来本院。本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1081号

原告袁某某,女,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商某某,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诉来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霍旭洋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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