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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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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861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何某某,女,197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诉来本院。本案在审理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861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何某某,女,197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诉来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程显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云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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