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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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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从令等与黄平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申字第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从森,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从令,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平光,男,19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申字第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从森,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从令,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平光,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再审申请人刘从森、刘从令因与被申请人黄平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庆民初字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5年9月14日再审申请人刘从森、刘从令以与被申请人黄平光就土地承包补偿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刘从森、刘从令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从森、刘从令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崔志刚

审判员  刘爱军

审判员  刘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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